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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马荣花、刘秋叶:海关预裁定制度应用场景分析及操作指引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21 08:53:16  

2018年,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某国的某类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如果被调查公司不应诉或者不采取措施,则相关产品进口时可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进而可能被迫退出中国市场。被调查对象A公司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经分析A公司进口产品,德和衡贸易救济团队律师认为其与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众多差异,因此决定在商务部为客户申请“产品排除”;与此同时,经海关团队律师确认,A公司产品原进口申报税号正确与否存疑,正确税号可能不属于公告公布的税号范围,建议利用海关预归类程序,配合产品排除工作。近日,在德和衡律师的帮助下,客户成功取得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意味着A公司产品有可能被排除在反倾销调查商品范围外,预归类工作有力配合了反倾销调查应对工作。该案例也成为德和衡贸易救济与海关团队合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典型范例。

那么,预裁定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其可应用于哪些领域和场景?企业应如何利用该制度?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近期实践做出解读。

一、什么是海关预裁定

我国于2015年9月4日接受世贸组织(WTO)做出的《贸易便利化协定》,该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方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1]。为履行上述义务,海关总署于2017年12月26日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7年第2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月31号颁布《关于实施<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均于2018年2月1日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已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在货物实际进口前,申请海关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提前做出裁定,具体包括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三种类别。

二、海关预裁定的应用场景及企业申请预裁定的必要性

1、提前确认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应用场景1:上文A公司被列入中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范围,律师对产品分析后,认为该产品之前进口申报时所用税号有误,因此建议A公司在向中国商务部申请反倾销产品排除的同时,向海关提起了预裁定申请,用于确定该产品正确的税号。预裁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之前进口时使用税号错误,新税号不在反倾销公告范围内,即预裁定结果使A公司有可能排除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也使进口企业不会因为商品归类问题而在通关过程中耽误时间。

2、增加与海关沟通渠道,预防违规认定风险

应用场景2:B公司申报进口某商品,申报税号为a,海关查验后认为税号应为b, B公司寻求专业机构判断,该机构认为商品应归入税号c。ac与b之间的进口关税税率差为5%。企业可以被动等待海关内部程序确认税号,但弊端是企业无法直接与归类部门对话,无法参与归类确定的过程,而归类部门也可能无法看到产品全面的、原始的资料。律师建议该公司主动启动归类预裁定程序,第一可以使海关归类部门有机会看到未经其他部门加工过的信息,使其判断更具客观性;第二是如果预归类申请被受理,也可从侧面论证相关商品归类具有一定难度,为排除企业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提供论据。

应用场景3: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近年来一直使企业倍受困扰,尤其是2019年58号公告实施后,企业判断错误进而申报有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企业如实申报义务被进一步加强。而提前得到海关认可,无疑是最好的预防风险的方式。虽然目前各个海关对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价格预裁定认识和处理方式不同,但不能否认,预裁定制度无疑是供企业选择的最优道路。 

三、中国海关目前的实践情况

价格预裁定方面,据海关总署公开的统计数据,2018年全国海关共为25家企业制发了价格预裁定决定书;归类预裁定方面,我们在海关相关归类应用软件中查询到2018年做出的426份归类预裁定决定书(不排除存在有未上载到应用软件的情况),2019年1月1日至7月1日,查询到225份归类预裁定决定书,预计总数会超过2018年;我们没有查询到有关原产地预裁定决定书的统计数据,但据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的新闻称,青岛海关于2018年12月19日为某公司进口产品签发了全国首份原产地预裁定决定书,因此可推测原产地预裁定数量应少于其他两类。 

从上述统计数据看,归类预裁定数量相对较多,但是相较于中国庞大的进出口量及商品类型而言,数据尚微,与美国等国家海关的裁定数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其他两类预裁定数量非常少。

据企业反映的情况,目前不同海关对待预裁定的态度和工作效率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有海关人员有限的因素,但也对预裁定认识不同、存在疑虑的可能。对企业而言,也有逐步接受和熟悉的过程。但无论如何,预裁定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预裁定的效力

《暂行办法》规定,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三年,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预裁定决定在全国各海关均被认可。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裁定作用,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企业在申请时勾选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开),海关将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因此,诸如归类预裁定,虽然其效力仅及于申请人,低于进出口税则、商品注释、归类决定等归类依据的效力,但对同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也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即非申请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如遇海关质疑,可使用已经发生效力预裁定决定佐证申报理由,因此建议企业关注同类货物的预裁定决定,在必要时参考使用。

五、申请预裁定的主体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前文中提到的A公司为境外主体,本身并不具备申请预归类的资质。但正如前文所言,归类预裁定虽然效力仅及于申请人,但是如果其他进口人可以证明其进口产品与预裁定产品相同或类似,则预裁定决定就具有很强的参考作用。因此,为了达到排除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一目的,律师建议由其境内关联公司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在境内没有关联公司,也可以寻找境内合作伙伴申请。

六、申请预裁定的流程

预裁定流程均通过海关管理系统完成。申请人需要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申请提起后,海关将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此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海关审核情况,可能还包括补正、补充、撤回、终止等状态。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

1、企业应在收到电子版决定书后应主动与直属海关取得联络,获取盖章版的决定书正本。

2、海关预裁定过程中需要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60天内。但在我所上述成功案例中,律师主动提前帮助企业取得了权威机构鉴定结论,非常有效的节约了裁定时间。

七、企业申请预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018年第14号《公告》附件对预裁定申请书如何填报做出了详尽说明,摘抄如下,供企业参考:

1. 申请对价格预裁定的,应提供:

申请价格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等基本贸易单证。“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具体填报所需材料仍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 申请对“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的,应首先提供上述基本贸易单证,并对货物成交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2) 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除基本贸易单证外,还应提交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如涉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的费用或价值的发票,申请人还应根据相关要素的不同而提供对应资料。

(3) 申请对“佣金和经纪费”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代理协议、经纪合同(或类似材料)等相关资料。

(4) 申请对“容器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容器相关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包装材料合同、包装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

(5) 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逐一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该条所列八种情形。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详细说明,如审计报告,定价政策,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证明材料。

2. 申请对商品归类预裁定,应提供:

(1)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2)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如: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外观(形状、形态),商品的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份含量),商品的加工方法,商品的来源和最终用途等;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商品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申请商品如有条形码(GTIN)的,应一同提供。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 申请对原产地预裁定,应提供:

申请类型包括原产地和原产资格,原产地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贸易措施。如符合填写原产资格的要求,则应填写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名称。填写附随单证时还需要提供合同、发票、原产材料的原产地证明文件或者原厂商声明等,以及产品成本核算表等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预裁定决定将被撤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企业需要提供完整、准确资料。

延伸阅读: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排除程序

一、什么是“产品排除”程序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2],一个反倾销调查应当针对同一产品。如果立案公告所描述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中存在部分产品不构成同一产品的情况,也就是存在两种或以上的不同产品,调查机关应当分别对这些产品进行调查,或者将某些产品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7号《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对准确界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提供了指导。该规则规定,反倾销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由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上述规则第六条规定, 提起产品范围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三)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因此,作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应首先考虑自身产品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如果自身产品与公告中描述的产品范围有差异,则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产品排除。

二、中国商务部有关产品排除的实践

1、商务部不接受产品排除的理由

实践中,商务部不接受利害关系方产品排除的理由主要包括:申请排除的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申请排除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等方面相同等。

案例1:在中国商务部对来自巴西的白羽肉鸡的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认定,整鸡和鸡胗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可以生产质量相同或类似的整鸡和鸡胗,一旦进口将在国内市场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直接竞争,而且,整鸡和鸡胗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属于生产中不可分离的部分,整鸡和鸡胗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型号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将整鸡、鸡胗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中排除的主张[3]。

案例2:在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反倾销调查中,有利害关系方主张,被调查产品范围过于宽泛,包括数个不同的产品,价格也存在差异,请求排除一个或多个产品以限定调查范围,或分为多个调查。调查机关则认定,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不锈钢热轧卷均是主要以铁水、铬、镍和不锈钢废钢为原料,根据要求加入少量铌、铜、钛、锰等合金元素,通过连铸设备浇铸成坯,经过热轧机制得合金钢产品,基本物理化学特性相同。并且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物理形态上存在差异,导致价格合理差异,因此,未接受利害关系方的请求[4]。 

2、商务部接受产品排除的理由

实践中,商务部接受产品排除的理由主要包括:申请人同意产品排除、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等与被调查产品不同以及与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不同。

案例3:在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的反倾销调查中,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申请对立案公告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同意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粕的反倾销调查。所以调查机关决定排除对生产醋酸纤维用浆粕等特种浆粕的反倾销调查[5]。而在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腈纶(聚丙烯腈纤维)是“由分子链中至少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的线性大分子组成的纤维”;而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为“含35~85%丙烯腈共聚物”。因此,腈纶与变性腈纶的定义和化学成分不同。第二,变性腈纶相较于腈纶具有阻燃性,稳定的收缩性、低硬度等特点;腈纶不具有阻燃性。因此,腈纶与变性腈纶的功能和物理特性不同。第三,腈纶多用于生产普通服装、毛毯、地毯等领域。变性腈纶具有阻燃功能,多用于生产如防护服、工作服、空气滤网等具有阻燃或耐化学性的功能性产品。虽然两者在人造毛皮等领域存在交叉,但主要用途不同。第四,变性腈纶的市场价格通常高于腈纶的市场价格,两者的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变性腈纶不在本次调查的范围内。 

分析商务部有关产品排除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申请产品排除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产品物理、化学特性,产品最终用途,消费者需求,销售渠道、价格、关税分类等等。本案中,本所代理的A公司从要求排除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技术方案和核心部件方面的差异、性能指标方面的差异、用途和客户群体的不同、市场价格的差异等方面说明了要求排除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不同,要求商务部进行产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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