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3年初次享受优惠时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备案,2015年是享受免税优惠的第三年,那么该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该公司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实行后,公司2013年度的备案仍然有效,如果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如果企业在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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