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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为何被美国纽约法院不予执行?丨万邦仲裁

信息来源: 万邦法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02 11:32:13  

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就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一案作出判决,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理由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整体不符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本案法官Arthur F. Engoron在判决序言部分引用了温斯顿丘吉尔1947年11月11日(特别注明:美国老兵节)演讲中“民主是最坏的政治体制,但与时不时折腾过的其他体制相比,就最不坏了”的名言(原文:Many forms of Government have been tried, and will be tried in this world of sin and woe. No one pretends that democracy is perfect or all-wise. Indeed it has been said that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for all those other forms that have been tried from time to time ...)。

随即以一名在司法战线(judicial trenches)上工作了30年(任法官助理12年、任法官18年)的老兵身份骄傲宣称:本院对纽约的民事司法系统大致有同感,无论如何,它不是完美的;但总的来说,它努力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它确实产生了公平和正义的结果。

然后话锋一转,本院认为从法律上“该中国判决是在一个不能提供符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公正法庭或程序的制度下做出的。”(the PRC judgment was rendered under a system that does not provide impartial tribunals or procedures compatibl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due process of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并据此判决对北京高院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本案索引

美国程序

Shanghai Yongrun Inv. Mgt. Co., Ltd. v Kashi Galaxy Venture Capital Co., Ltd. - 2021 NY Slip Op 31459 (U)(2021年4月30日)

中国程序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2019年05月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10日)

本案案情

2016年9月20日,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喀什银河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2亿元转让目标公司1.667%的股权。2017年8月2日,星河创业公司与雍润公司及徐茂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一次性以现金回购雍润公司持有的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1.667%股权,回购价款由雍润公司2亿元认购股权本金及自雍润公司支付2亿元之日起至上述主体回购全部目标股权之日期间的资金使用费合计组成,资金使用费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协议约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并约定有法院管辖条款,规定纠纷可通过在中国北京海淀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协议书》签订后,星河创业公司及徐茂栋向雍润公司支付了股权回购款1.75亿元,尚欠2500万元未予支付。雍润公司遂在北京一中院对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徐茂栋配偶周某提起诉讼,三被告均委托律师出庭。

一审法院北京一中院判决:一、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雍润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二、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雍润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雍润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四、驳回雍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高院部分支持星河创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如下: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星河创业投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雍润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四、驳回雍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雍润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由于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2020年8月13日,雍润公司向徐茂栋现居住地的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北京高院金钱给付判决。

双方诉辩主张

雍润公司根据CPLR第53条,申请在纽约承认和执行上述中国法院判决。雍润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判决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给予其在CPLR 5303规定意义上的资金追偿权。此外,中国法院对被告有属人管辖权,而且中国民事法律是由公正的法庭和公平程序实施的;因此,中国法院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总之,根据CPLR 5304,没有拒绝承认的理由。雍润公司还特别引用了纽约州皇后县法院关于刘慧芝诉官国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索引为Liu v Guan, Index No. 71374/2019, 2020 WL 1066677 (NY Sup Ct 2020) 。参见:《中国法院民事判决第三次被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万邦讯》。该案中,Denis J. Butler法官认为美国国务院2018年人权国别报告对该法院没有约束力,而且 "中国的法律制度符合纽约的正当程序要求和公共政策",最终判决承认与执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粤04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

徐茂栋请求驳回上述申请。其主要理由是依据CPLR 5304(a)(1)的标准,中国的判决 "是在没有提供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公正法庭或程序的制度下做出的"。为了支持这项动议,徐辩称,美国国务院2018年和2019年年度国家报告足以作为书面证据,并从法律上证明"该判决是在一个没有提供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公正法庭或程序的制度下作出的。" 关于刘慧芝诉官国清一案,徐主张该案仍在上诉中,并非最终判决,没有约束力。最后,徐还抗辩,中国法院判决虽已被翻译成英文,但却没有按照CPLR 2101(b)的要求包括一份译员宣誓书。

雍润公司就徐茂栋抗辩补充认为,中国民事司法制度实际上符合美国的正当程序要求,并特别引用了中国民事诉讼法。雍润公司还引用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伊利诺伊北区和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均依照《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规定承认了中国法院作出金钱给付判决。雍润公司还认为,美国国务院年度国别报告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报告侧重于政治犯和对人权活动家的刑事起诉等,而不是侧重于民事诉讼。此外,美国国务院年度国家报告不符合文件证据的要求,因为它们只是记录,包含了摘要形式的信息。

美国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首先,Arthur F. Engoron 法官认为国务院报告可构成书面证据,因为国务院报告用语不含糊,真实性无可争辩(It is clear that the reports are unambiguous, are of undisputed authenticity),雍润公司也未能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根据Jalloh v Gonzales, 238 FApp’x 695, 697 (2nd Cir 2007)一案,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国务院国别报告予以尊重。

其次,报告摘要声称:中国司法机构独立性、司法腐败、法官检察官任免存在诸多问题,且,"决定民事案件的法院在司法独立方面面临着与刑事案件审理相同的限制”,据此Arthur F. Engoron 法官认为虽然中国民事司法制度形式上完善,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Chinese justice looks good on paper, but in practice leaves much to be desired)。

再次,本案中,各被告均通过中国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得到审理,原则上这足以构成弃权,但法官认为,这一点在本案中并不重要,因为CPLR 5304(a)(1)抗辩涉及的是中国整个民事司法体制,而不是个案程序正义是否实现。

Arthur F. Engoron 法官还特意将本案与纽约州皇后县法官Denis J. Butler所审理刘慧芝诉官国清等一案加以区分,认为在该案中,法官批准了被告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驳回动议,条件是被告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权。该被告确实同意了中国法院管辖权。这一点对后来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该判决目前正在上诉中,虽然有说服力,但对本院没有约束力。

此外,雍润公司似乎没有按照CPLR 2101(b)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翻译宣誓书,也不符合要求。

若干分析

本案可以说是近年来中美司法协助司法实践中最最无厘头的美国判决,美国法官一搞意识形态,犹如比蒙巨兽会武术,谁也挡不住。这一判决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简单说,这个美国司法老兵以一己之力,放出一个战术核弹,足以使中美两国司法干饭人辛辛苦苦历时多年以若干个案形成的事实互惠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本案如未推翻,纽约州法院判决基本无可能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会否殃及其他州或联邦法院判决,尚不可知。

本案也彰显中国判决和裁决的域外执行中出现蓬佩奥式抗辩倾向。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或代理人出奇招、出险招,乃至自污并不罕见,毕竟利之所系,各为其主,见怪不怪。但在近期中国判决和裁决的域外执行中,基于政治指控的掀桌式的、无下限的抗辩,似乎开始大行其道。

例如,2020年11月,新西兰高等法院所审理的河北华能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石德明案 Hebei Huaneng v Deming Shi_B [2020] NZHC2992, https://www.courtsofnz.govt.nz/assets/cases/Hebei-Huaneng-Industrial-v-Deming-Shi_B.pdf,被告石德明的抗辩认为案涉判决系中国法院作出,而中国法院并非新西兰法下所理解的“法院”。这一理由荒唐程度显而易见,但却正儿八经地提出,且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专家加持,不得不说有些大跌眼镜了。所幸,新西兰高等法院采信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的专家意见,未掉坑里。

2021年2月17日,厦门国贸集团向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申请确认由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编号G20181781的仲裁裁决。该案金额不大,案情简单,似乎找不到任何可以抗辩的事由。但被申请人律师Michael S. Horn 精心准备,提出了如下抗辩:

“许多出版物表明在CIETAC的仲裁员中确实存在着反外国的偏见和地方保护主义,并引用了孔杰荣(Jerome A. Cohen)的文章Cohen, Jerome A., "Time to Fix China's Arbitration," Far Eastern Econ. Rev., Vol. 168, Issue I, p. 31-37 (2006)。以及有些仲裁人士主张应不惜一切代价避免CIETAC仲裁。Zimmerman, Jonathan H, "When Dealing with Chinese Entities, Avoid the CIETAC Arbitration Process," The Advocate, Official Publication of the Idaho State Bar. 第53卷,第2期,第23-24页(2010)。基于上述考虑,有理由认为,作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厦门国贸与作出有关裁决的仲裁员之间存在着某种勾结。此外,鉴于Crystal Vogue无法选择其仲裁员,被剥夺了陈述案情的机会,也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没有以公正的方式行事,在作出裁决时偏向于中国国有企业,而不利于美国私有企业。”

上述抗辩原本不算入流,只能博业界大咖一笑。但纽约县高等法院Arthur F. Engoron 法官在本案中的判决足以说明,这种基于政治指控的掀桌式的、无下限的蓬佩奥式抗辩可能奏效,不可大意。

Arthur F. Engoron 法官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取得纽约大学法学院JD学位,曾担任律师,在纽约州法院深耕三十年,是当之无愧的职业精英。本案的判决也预示对中国的污名和恶意攻击已从政治圈侵蚀到法律圈,从刑事司法蔓延到民事司法,从常人蔓延到职业精英,不可不察,不可不防。

本案的一个可能破口是:以权威法学专家及实务专家提供中国法专家意见或法庭之友书状方式,全面客观详细介绍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在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判决上的成就和进步。读者们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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