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19世纪前,世界各国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可罚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之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了刑法的视野。纵观各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为法人犯罪。如美国纽约州1909年刑法第1932条规定:法人之代表人雇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执行法人业务违反关于租税之法规者,法人本身须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单位犯罪。另一种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为单位犯罪。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方法。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主要是采取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方式进行刑罚处罚,我国也概莫能外。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都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准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明确哪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4、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涵盖范围
尽管我国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我们仍能从中窥探出相关的认定逻辑。
例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第二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从条文表述来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性或者支配性作用的人员,通常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文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查明行为人是否为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成员,或者单位管理层、领导层的人员
首先,应当从地位、身份、职权等方面审查行为人在单位中担任的角色。通常来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成员,或者单位管理层、领导层的人员,对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法规,上述人员通常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依法代表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不能仅凭行为人在单位中所处的地位、所具备的身份就认定行为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需要结合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对单位犯罪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单位经营管理模式会随着单位的规模有所不同,单位决策机构的人员数量也会有所不同,少则一人,多则数十人、上百人,对于某一单位犯罪行为,究竟哪些人参与到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中需要查实。而且,现实生活中,出资人让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较为常见的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单位的犯罪活动,单位的实际出资人参与到相关的犯罪活动中。如果不加区分,就让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上述认定明显存在问题。
(二)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
其次,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实现是否起到相应的决定性作用。如果行为人实际参与到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应当区分决策行为与业务行为。单位犯罪中,决策行为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由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业务行为是指单位员工根据单位领导层的决策按照业务流程实施的相关行为。单位犯罪中,实施业务行为的员工对于单位犯罪的决策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一般不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点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即“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明确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直接负责”是指单位犯罪行为发生在行为人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的工作范围之内,和其职责的履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了解相关业务的实施需要经过哪些领导层成员的审批。同时,确认相关决策行为是否有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纪要等,以及上述文件上是否有行为人的签字等。换言之,结合多项证据来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
五、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刑法中单位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单位犯罪主体又是单位犯罪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所以,研究单位犯罪自然要涉及到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因为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自身,这也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在单位犯罪中所说的单位,也简称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②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生成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包括单位内部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③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意志是独立的。二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利益是独立的。三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名称、资金、财产、场所具有独立性,表明其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与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的独立性是绝不能完全等同并论的。
(2)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公司。公司是一种特殊组织形式的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运作组织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法律规定,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行使各种社会职能的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种类很多,按照职能可以分为:教学科研文化事业单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为: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和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外资事业单位。
④机关。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它是享有并行使国家决策、领导、管理职能,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各级组织机构。我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执政党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政治协商机关等。
⑤团体。我国的团体,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记备案的各种具有社会职能性、公益性、公众性、行业性或者学术性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单位犯罪客体和单位犯罪客观方面两部分。由于单位犯罪在刑法中只是一类具体罪名的代名词,其犯罪客体要结合具体罪名进行分析研究更为适合。所以,在这里只对其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进而可知,单位犯罪客观方面有如下两层含义:
①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行为可以是单位独自实施的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实施的。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律属性。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对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是有特定范围的,单位只有实施了这个范围内具体罪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实施了这个范围之外罪名的行为,不按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危害行为的形式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或者持有三种基本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目前只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①单位犯罪的作为方式。单位危害行为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因此单位犯罪的作为是指与单位相关人员施行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单位犯罪均是由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
②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方式。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是指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危害行为。如单位触犯的逃避商检罪、逃税罪等。
从刑事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基本上以作为方式为主,不作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总之,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不论是单位犯罪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负责人员的领导、组织、决策、指挥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实行行为构成的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三)主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是指单位犯罪故意、过失和目的。
(1)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过失。单位的故意犯罪占单位犯罪罪名的绝大多数,单位的过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数,还有个别的单位犯罪罪名即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如污染环境罪。
(2)单位犯罪的目的性很明确,都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尽管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犯罪,但不构成单位犯罪,只构成自然人犯罪。
(3)许多学者在给单位犯罪下定义时都使用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表达方式,这句话表明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也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其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决策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整体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2)注意区分认定是否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当某一具体犯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时,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体性去区分和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注意把握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同,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主管人员和积极参加或者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人员范围。切忌把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一般职员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结语:综上所述,关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先查明行为人是否为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成员,或者单位管理层、领导层的人员,再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实现是否起到相应的决定性作用。如果两者都是,那么行为人则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者及单位:吴书生,安徽省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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