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中提到,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申报预缴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那么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哪些,归集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注意以下两个风险点:
1.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必须是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所以建议用工企业留存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等。
2.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所以要求企业必须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明确立项,并且有健全的辅助账。
其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以加计扣除。
注意以下两个风险点:
1.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自有仪器、设备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及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按工时比例等合理分摊相关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1.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可以将办公费、招待费、记入差旅费以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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