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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税,如何让股东缴税?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1-12 09:11:56  

近日,写了一篇小文《公司欠税,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税责任?》,有微友提出疑问,税务局可以直接执行股东,权力是不是太大了?该位朋友言之有理。也是本篇文章要说的内容。公司欠税,如何实现让股东缴税?笔者认为,需要完成如下三步:

  一、第一步:突破观念上的障碍

  公司欠税,在特定情形下(见昨日文章)可让股东缴税,是确定的。但现在之所以没有这样做,主要是没树立起这样一个观念:普通债权的实现方式,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款之债。

  一直以来,大多人都认为,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之间有明确不可超越的“鸿沟”,只有税务机关才可以执行税款之债。殊不知,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早在公法纳税义务与私法债务实现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即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该规定即视为赋予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以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现在,已有税务机关作为民事原告代位起诉欠税人的债务人,且法院支持税务机关代位权诉求的案例。例如: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为原告,代位欠税人辽宁中沈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起诉沈阳市儿童医院的案例。这一现象说明,公法债务也可以通过私法程序实现。简言之,公司欠税,也可通过私法诉讼追缴。

  美中不足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仅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诸如公司法下的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及违反股东清算义务等情形下,税务机关能否追究相关股东的税款清偿责任,未见规定。但实务中,已经出现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如实清算,虚假承诺注销,法院支持对唯一股东进行追缴税款的案例,即丁海峰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所作税务处理决定案(2020)京02行终1464号。但与本文主题有所不同的是,该案是公司注销后被发现偷税,唯一股东未如实合法清算即注销公司,被税务稽查后要求补缴税款的。但股东财产混同和未及时如实合法清算,被要求缴税公司税款责任,是确定的。为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上已允许对股东以公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补缴税款责任。

  二、第二步:取得股东违法的民事证据

  笔者认为,既然是通过私法程序执行税款之债,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行追缴税款任务。但任何司法程序,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民事诉讼程序概莫能外。所以,在突破了观念上的障碍后,即可以收集欠税公司相关股东的违法证据。就如行使代位权,需要收集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民事证据一样,如果想让股东承担公司的欠税,必须收集相关证据以股东行为违法,需要依法为公司欠税买单。

  通过昨日文章的梳理,股东需要为公司欠税买单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1、违反资本充实(维持)制度,比如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2、违反公司清算、注销相关规定,比如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时股东虚假承诺等。3、财产混同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比如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上述三类股东需要为公司欠税买单的情形,对应着三类取证要点:1、违反资本充实(维持)制度,主要取得股东实缴资本到位及变化证据。比如账务记录,公司章程记载及相关会议纪要等。2、违反公司清算、注销相关规定,主要是取得股东未依法清算、注销的相关证据。比如是否及时组织清算,是否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等。3、财产混同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公司股东需要自行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否则即需要对公司欠税承担补缴责任;其他公司,由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证明其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实务中常见就是公款入私户,私户出公款,公司家庭不分等证据。

  三、第三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相关股东

  必须明确一点,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股东补缴税款,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可以。理由就在于:适用上述公司法规定理由追缴税款,涉及大量民事证据的收集及认定,在保障国家税款入库的同时,如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非税务机关职权或能力可为。税务机关在自我确定债权方面已经优于一般债权人,若任由其适用民商法追缴税款之债,则有违公平原则,且超越对各执司法部门职权之法律规定。所以,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才可以实现追究欠税公司股东的缴税责任。具体如何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受理、证据、期间、审判等程序性规定进行。

  总结来讲,公司欠税,追究股东的补缴税款责任,需要满足有法律规定,有明确证据,经过必要法律程序。但当前而言,破除观念上的障碍,更为重要、更为紧急。唯有多管齐下,“民事诉讼执行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法院非诉执行手段”并用,欠税状况才会大幅改观,非欠税人才能感受到更多缴税公平,税法遵从度才能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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