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经营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的模式,对于资产的有效使用,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由于资金、税务等问题需要通过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来解决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企业的收益,那么在签订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协议时,不用的业务模式,决定了不同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如果没有正确处理,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税收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内涵
(一)承包经营的内涵
所谓的“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公司承包后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甲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
(二)承租经营的内涵
所谓的“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承租经营是指对企业的承租,承租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项财产,企业租赁的特点是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还取得了被出租企业的某些生产经营权。承租经营分为: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和以承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两种业务模式。
(三)区分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区别
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某项合同约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经营,双方按乙方经营的税后利润的50%分成。该项合同中甲方的经济利益与乙方的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因此,该项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如果该项合同约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经营,乙方定期向甲方缴纳定额的租金,乙方的承包经营结果与甲方收益不直接相关,则该项合同则属于承租经营合同。
二、承租经营与承包经营的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常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入)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钠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时,采用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是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约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此税法条款的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不需考虑承包、承租情况。
(三)税收征管的规定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2014年12月19日修订)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模式,当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则发包人或出租人要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承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是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则承包人从发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是企业,则承包人从发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承包人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即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财务报表;
第三,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人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案例分析:承包经营模式下的涉税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甲是一个国有建筑有限公司,有建筑甲级资质,乙公司欲承包经营,期限3年,每年支付固定承包费用,已经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明确了:乙方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以甲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财务核算,以及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此承包经营模式是否可行?税金如何缴纳?
(二)涉税分析
1、合同签订模式决定了企业如何交税
在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经营模式,根据以上税法的规定,承包方是以被承包方的名义经营,承包方最终从被承包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承包方收到的承包收益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租经营合同,则被承租方收取的承租收益会被视为出租使用权而收取的租金,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承租方按照支付租金费用,凭借甲公司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前扣除。
2、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权及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内决定企业纳税主体的确定
本案中的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且由甲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应该确认甲公司为有关经营业务的纳税主体。如果合同约定乙公司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的承包人,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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