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 与此前“临时工”身份类似的有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二是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个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用工单位的雇员。 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报酬,支付单位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呢?判断标准就是: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的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用工单位即便雇佣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为工资薪金,只是按小时计酬标准计算的工资薪金。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取得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符合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结清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2019.11.20 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让我们用案例来浅析一下。 案例 王某为A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本月结算工资10000元,那么A公司为王某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A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王某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这也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 所以,如果王某和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王某从A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则王某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A公司在根据劳务报酬发放表和转款凭据作为记账凭据的同时,应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以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此时王某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A公司。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账务处理 1、构成雇佣关系支付的报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 971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90 2、不构成雇佣关系支付的报酬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0 注意:当不构成雇佣关系时,企业应按劳务费处理,且王某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凭票入账,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时,劳务费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计税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也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王星 2022.07.05 |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