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随着税收制度的日趋完善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筹划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引起企业和高净值家族的重视。税务筹划首要的是,要做到在对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理清税务筹划和欠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把握税务筹划的法律红线。
其中,欠税与偷逃税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呢?
1、欠税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
2、偷税
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偷逃税
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逃税罪,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前仍然称作偷税罪。但是,《税收征管法》没有跟上刑法修正的步伐,沿用旧称偷税。从概念上看,偷税与逃税的行为模式并一样,只是两部法律中表述口径还未统一。)
下面举例说明
被告人肖XX,因犯逃税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肖XX作为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税款计人民币587,164.5元,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83%,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肖XX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只是欠税。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纳税款,且在接到税务机关催缴和处罚通知后,既未补交税款,也未申请复议等,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最终维持原判。
从主观心态来看,逃税是主观故意追求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而欠税虽然也产生了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但是主观方面可能为过失,或者故意以拖延纳税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应当缴纳税款的目的。在定性之后,法律法规等对欠税与逃税的制裁是不同的。
法律对于欠税较为轻缓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而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且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面临滞纳金之外,欠税人还将面临其他限制,例如处分财产受到限制、人身出境受到限制、欠税情况被向社会公布。
逃税罪则是由逃税行为引发的刑事责任
对不同程度的逃税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力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税务筹划上,长期以来国内乱象丛生,各种税务筹划方案满天飞,从税务律师的角度看,大部分方案都是违法的,很多筹划仅仅从财务核算出发,并没有充分理解税法。比如在应对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通常税收相关法律不尽完善,税务机关又相对强势,寄希望于请托送礼、网开一面等等,最终不但没有达到效果,更因涉嫌行贿加重了不利后果。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以各种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为依据,充分把握听证、复议、诉讼等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才能实现预期效果。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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