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置条件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必需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有效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
6、完税凭证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三、准予抵扣的规定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税率,因此扣除率调整为11%,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仍为13%。这里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规定: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这里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③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④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其进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⑤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必须在规定期限申请专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原来的认证期限由180日延长至360日
同时请大家注意,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即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五、热点问题
招待费
公司约了客户王经理吃饭,这个餐费能不能抵扣啊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不能抵扣,如果招待个人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
差旅费
公司员工下个月要去商务出差,机票,酒店,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是用于员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福利费
端午的粽子,中秋的月饼,过年大礼包,这些为员工准备的福利,如果能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作为集体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
会议培训费
培训新员工的培训费,包含餐费和会议服务费,这些都可以抵扣吗
答: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得要另外开具,不能抵扣的。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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