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采用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逃税款200余万元,本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但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刑法修正案(七)》已经通过实施。按照新的规定,检察院已将王某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北京首起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偷税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北京市某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实际经营人。在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王某采用将1135万余元的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逃税款合计226万余元。税务部门发现了王某及其公司的上述行为后,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2008年7月,王某的公司足额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约679万元罚款和463万余元的滞纳金。
案件侦查阶段,承办人发现,王某公司瞒报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200余万元,已经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在2005年至2007年,该公司偷税的数额分别占到了公司应纳税额的100%、100%和99%。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偷税罪,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009年3月4日,王某的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本案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偷税罪的新规定,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做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处理。
以案释法
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讨论过程中,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修正案(七)对于偷税罪的修改体现出了一种理念上的转变,即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刑事犯罪,而应该考虑其在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中的作用。对偷税罪的修改就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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