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南山某科技公司假借“借款”形式掩盖股利分红事实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万,并对其处以175万元罚款。
该公司对其借款给个人股东的行为辩称是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且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规定收取利息, 不应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但随着检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该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均处盈利状态,2012-2014年度每年盈利更达千万元,但公司却从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巨大,流动资金却不多,也未有对外投资行为。而公司股东从2012-2014年期间陆续从公司借出的大量资金均未归还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铁的证据面前,公司不得不承认其为了帮助自然人股东逃避缴纳股息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与股东签订了借款合同,企图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利润分配的事实。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最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向自然人股东追回未代扣代缴的35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并接受了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175万元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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