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吴某找到陕西上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祝某,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该祝替其向陕西某X家纺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共计272230.87元,价税共计:1873589.03元。其中给陕西某X家纺有限公司开具48份,税额合计:186842.2元,价税合计金额1285914元;给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共计85388.67元,价税共计:587675.03元。上述发票两公司均已申报抵扣。吴某向祝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8.5%支付开票费10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二、律师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吴某显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吴某在触及本案犯罪时,并没有逃漏自己应缴纳的税收。
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吴祝春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吴祝春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在退赔完国家税务抵扣款和缴纳全部罚金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吴祝春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最终法庭判决本案被告吴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三、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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