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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辩护案例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12 13:05:52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吴找到陕西上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祝,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该祝替其向陕西X家纺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共计272230.87元,价税共计:1873589.03元。其中给陕西X家纺有限公司开具48份,税额合计:186842.2元,价税合计金额1285914元;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共计85388.67元,价税共计:587675.03元。上述发票两公司均已申报抵扣。吴向祝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8.5%支付开票费10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二、律师意见

本案被告人吴显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被告人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吴在触及本案犯罪时,并没有逃漏自己应缴纳的税收。

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吴祝春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吴祝春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在退赔完国家税务抵扣款和缴纳全部罚金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吴祝春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最终法庭判决本案被告吴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三、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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