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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