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果汁饮料制造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期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0万元。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能否全额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该企业为一般性制造企业,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万元(6000万元×15%),余下300万元只能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贵企业是饮料制造企业,2009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限额为1800万元(6000万元×30%),则当期发生的1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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