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 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
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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