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范围
第一条 受托人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研究论证。
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论证专家由双方协商选定。
第三条 法律意见书依据事实、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书写。
第四条 论证实行一方委托制度,不接受同一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二节 论证专家组成
第五条 论证专家由若干人组成,受托人安排论证会的召集人、主持人。
第六条 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询中心备有法学家委员会名册,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具有高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中邀请。无相关资质的不得参加论证活动。
第七条 论证地点由当事人或受托人选定。
第二章 论证程序
第一节 论证申请
第八条 论证程序自申请论证会的当事人与受托人签定委托合同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召开论证会。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论证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出论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便利的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依据的论证事实和理由。
3、写出详细的案情介绍和要求、目的。
4、论证申请书由当事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提出论证申请书,应附具当事人所依据的论证事实和理由的全部证据材料复印件。此材料不再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 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及其材料后,认为申请论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委托人予以完备。材料完备论证结论公平。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份数,与出席专家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再增加一份。
第十二条 出席论证会议的专家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文件应在三至五日内阅卷,并备好发言提纲。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阅卷完毕即召开论证会议。
第十四条 论证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宣布出席会议的专家名单和会场纪律。
论证会议由纪录员一至二人将论证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与论证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论证专家回避请求应在论证会之前提出。
第十七条 论证会议实行不公开制度。
一般不准旁听和新闻采访。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节 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论证会议结束之次日起三至五日内应由受托人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
文后有专家亲笔签名,并盖有相关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专家法律意见书以中文构成,需要制作外国文字文本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之前说明。翻译人员可以由当事人或委托人选定,翻译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四节 送达
第二十条 专家法律意见书由主持人定稿并送达。
第二十一条 专家法律意见书未经专家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散发只供内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论证的非涉及案件的事项,不受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限制。
第三章 论证成果的使用
第一节 研究成果应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论证的研究成果,可供大学、科研单位或有关业务部门提高专业知识使用。
第二节 为司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法律知识的可供司法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作为教学研究案例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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