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纳税人购置车辆在企业内部使用,未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企业认为所购置的车辆是在公司内部从事作业的车辆,不需要挂牌,因此也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购买了7台乘用车、5台运输车、10台电动三轮车和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洗车、垃圾专用车各1台,用于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误认为所购置的车辆都是在公司内部从事作业的车辆,不上公路,不需要挂牌,便未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主管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从有关税收系统中抽取了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税控系统中发票状态为正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抄报信息;税控系统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信息;征管系统中车辆购置税申报明细信息;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纳税人登记信息。通过将抄报信息、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通过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比对,找出抄报信息、认证信息中车辆识别代号在申报信息中不存在的发票信息,发现该公司存在购买车辆没有申报车辆购置税的嫌疑,组织管理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购买的车辆除10台电动三轮车不征收车辆购置税外,其他车辆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购买的7台乘用车、5台运输车责令该公司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26.78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1.79万元,合计28.57万元。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洗车、垃圾专用车经查都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属于免税范围,辅导企业到税务机关补办了免税备案和申报手续。至此,该公司所有车辆都依法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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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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