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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一】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16 16:2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准备解散的情形。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注销中有的情形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比如企业因为搬迁,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没有终止持续经营假定,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2、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例如: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50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请分别计算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则:

账面价值=1,500,000.00-600,000.00=900,000.00(万元)

计税基础=1,500,000.00-500,000.00-400,000=600,000.00(万元)

3、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清算债务的所得或损失,即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此处清偿金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或者确认清偿的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6、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四、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剩余财产用公式表述如下:

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其它债务

1、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确认偿还的职工工资。

2、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4、清算税金及附加(同前解释)

5、清算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同前解释)。

6、以前年度欠税额是指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一般以企业帐记应交税金贷方余额为准,按规定计算税收滞纳金,在清算确认时,以前年度欠税额大于帐记金额,从企业角度即增加企业负债。

7、其他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不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前年度欠税额。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计算公式表述如下:

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剩余财产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确认为股息金额=(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1、剩余财产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2、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各个股东投资额占股东投资总额之比。

3、累计盈余公积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4、累计未分配利润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5、分配的财产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6、确认为股息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包括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和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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