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公司经理(直接责任人员)梁某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赖绍松税务诉讼律师接受委后担任梁某的二审辩护人,发现认定梁某实施偷逃税款行为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对于增值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所偷逃的税款是用销售收入全部作为增值额乘以17%税率计算而来,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数额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偷逃税款的百分比,一审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缺乏法律依据。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无罪。案件结束后该公司聘请我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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