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21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这名企业负责人当年不仅身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还担任着辽宁华侨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董事长。唐允被刑事拘留后,当地多家媒体鉴于案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0亿元而纷纷进行了报道。2003年10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判处唐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唐允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提出抗诉。9个月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销抗诉。时隔17个月,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2005年4月28日,锦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唐允继续上诉。辽宁省高院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允提出申诉,辽宁省高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唐允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辽宁省高院送达再审判决当日,唐允结束了10年6个月的牢狱生活。走出监狱大门那一刻,唐允坚信自己无罪。
【凭借真实交易证据申诉无罪 】
2008年5月5日,辽宁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从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取回了183册账册证据。辩护律师经唐允授权及律师事务所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正式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取得的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是,在涉案的151组发票中,除7组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关,其余均有货物交易。这一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被辽宁省高院纳入对唐允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原审认定我虚开增值税发票共151组。”唐允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施行前开具的70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剔除,但依然认定他在1995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并据此作出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唐允拒绝认同“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的事实判定。
2011年8月8日,当锦州市公安局将扣押、查封的锦州华侨公司财务、行政、生产、贸易等资料全部解封时,已是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4个多月了。唐允出狱后,将辽宁省高院2008年从锦州市国税局调取的财务资料连同锦州市公安局解封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再次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再审判决涉及的81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专项审计。2012年11月19日,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实涉案的81组增值税发票确有真实货物交易。这份报告,成为唐允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自己无罪的证据。同时支持唐允申诉无罪的证据还有北京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新技术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这些公司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货物金额总计近10亿元。
从法庭审理最开始阶段,就明确提出要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但多次磋商协调,就是调不出来资料。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不对财务资料这些原始书证进行审计,怎能认定公司有无真实货物交易,又凭什么断定公司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据此定罪量刑? 目前,唐允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正本作为证明自己无罪的新证据,已提交给立案复查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还是从税务稽查两方面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要件及构罪标准应该很清楚,本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很清楚的。
【案件评析】
1、公检法司法人员普遍不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对企业交易定性缺乏税法专业支撑无法深入实质,过渡依赖税务机关认定或司法会计鉴定,同样,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思维,认定结论、鉴定意见脱离刑法标准框架的事实证据,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如此,司法体系几乎整体缺失对税务事项实体审理,误判不可避免;
2、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不熟悉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对活跃创新的市场经济活动模式存在滞后的理解,例如:实务中,“真实货物交易”并不一定要以物理空间意义上的货物转移为唯一标准,货物是否转移交付应该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转移为标志,但是相当部分案件简单机械地套用《刑法》205条定罪。
3、我们在公开网络上看到的判决书,关于认定事实的描述,那是法官对证据理解下的描述,我总是心存疑虑,真相果真如此?刑案辩护经验一直都感知,不乏有些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卷宗以及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相去甚远;
4、“三流”一致,往往是相关部门判断是否虚开的标准,如此,套不上标准模板的一些交易模式,有的就以虚开论处。其中确有以偷逃税目的的虚开以及接受虚开,但其中也不乏属于正当交易,只因交易模式套不上标准模板也按虚开论处,实在有违205条立法本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罪,金额门槛极低、量刑极重。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可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概率的角度讲不可避免有企业会蹚进这滩“虚开”浑水。一旦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后果相当的严重,套用一句港剧台词“拉人封铺”,遇一企业家,悲鸣,劫财劫色还要拿命。怅然。一旦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失误,企业家确是灭顶之灾;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辩护,辩护律师如果缺乏对交易模式实质法律性质的分析能力,缺乏对税务实践的深刻理解,缺乏对205条立法本义的深刻理解以及法理诠释能力,仅从字面理解205条,谁都识字,如此,当事人请不请律师都罢了。仅从程序方面着手的辩护,效果必然差强人意,实体辩护是该类案件不应该缺失也不能缺失辩护主力,矢志不渝,以法律与财税融合的辩护,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性交易行为,避免误判。寄予以技术个案推动“虚开”刑案的法治进步。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涉税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逃税抗税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申诉 税务处罚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案件申诉 房地产重大涉税案件处理 知识产权转让纳税筹划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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