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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区别和实务处理

信息来源: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17 15:02:52  

撤销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对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后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登记机关取消违法情节严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从本质上讲,撤销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对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后的行政处罚。两者所导致的结果也不同,由于撤销注册登记适用于“本不应取得公司登记而取得登记”的情形,因此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注册登记行为自始无效。而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已经依法取得登记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因而吊销营业执照不具有溯及力,公司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债务等行为依然有效。

一、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适用选择

首先,如何理解“欺骗手段”。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无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逐一审核,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文件,即可以准予登记。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材料形式上看,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以书面形式承诺确认所提交的材料不含虚假成分。而行政案件的调查侧重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主观意念,认定依据侧重客观证据,而非主观推断。如果经调查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不论申请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其行为违背了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承诺,当然可以被认定为欺骗。

其次,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公司法》中未对情节严重进行详细描述,但《公司法》中关于证照许可管理的规定内容应当是参照《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因此针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理解。《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5种情形中,属于工商部门在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对涉及公司调查的内容只有第4种情况,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综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理解,即为本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都可以理解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情节严重不限于上述情形,比如也包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4项中所规定的“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

再次,如何区分适用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的公司,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未对适用情形加以区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对两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产生疑惑,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做如下分析:

从处理结果考虑。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公司登记的后果不同,应当根据调查取得的基本事实判断处理方式。比如,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应当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因为虽然其公司的成立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承认,同样地,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当得到承认。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另一方面也通过保留其法人资格,保护其之前形成的合法经营行为,也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从行为对象考虑。适用这两种处理方式也应当考虑提交虚假材料的实质行为人以及两处处理方式的实施对象。比如,在某自然人A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取得B公司注册登记,并将A登记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撤销注册登记的注册方式。因为此时不能简单将B公司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的实质行为人,同时由于A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对B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而对A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工作原则。另外,由于撤销公司登记的方式具有溯及力,公司登记行为自始无效,有利于保护A免受B公司在存续期间的经营等行为造成的纠纷,而B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应当由除A以外的其他清算责任人负责。

二、吊销营业执照后,接举报要求撤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工商部门收到具名举报人反映未经其本人同意,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登记的举报,经查询该公司已经因其他违法事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以上情形有以下三种处理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既然该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第二种思路是在无法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前提下,还是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再以当事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作出销案决定。(相关依据参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意见》(京工商发〔2005〕第10号)第五条第1项第2目的规定)

第三种思路是应当在受理举报后,完成实质调查工作。如果经调查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应当撤销公司登记。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处理思路,该公司虽被虽然被吊销,其法人资格尚在,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则该问题对举报人的影响不会因为该公司被吊销而终了。

三、撤销注册登记后,相关债权人要求恢复登记的情况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相关债权人以公司债务未清为由要求恢复公司登记,不属于工商部门应当受理的工作范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未赋予工商部门相关职权。

其次,工商部门应当对此事项有清晰认识,并做好解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企业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其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可见,企业的清算义务是由清算义务人(比如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清算义务人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义务。(作者单位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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