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那么案例中丙公司的专业分包,能否跟随总包方和建设方,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依法将总包合同范围的一部分可发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
根据上述分析,丙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并不是总包方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总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经甲公司同意后分包丙公司,事实是由甲公司单独将消防、水电暖、装修等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乙公司不对丙公司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同与总包合同不属于总分关系,地位实质属于平行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分包合同。
丙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既然不属于总分包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发包的关系,实质是另一个单独的总包合同。合同签订的开工日为2016年9月20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属于新项目,因此该项目不得按照乙公司所认定的老项目执行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笔者提醒,与甲公司存在类似分包情况的房地产公司,不能简单地认为项目属于老项目,就一律取得3%征税率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案例中,如果甲公司取得丙公司开具的3%的增值税发票,就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作者单位:济南威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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