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已经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这个政策对出口退税企业有啥影响,会带来哪些变化呢?
1、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通知第三条:“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也就是说,根据37文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规定所列货物的出口适用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企业在与外商商洽业务时,可千万别忽略了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2、2017年8月31日,这个日子直接影响出口企业如何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适用哪个退税率,在时间上还是有讲究的。
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要看清楚,货物出口的时间不一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增值税率不一样,都会影响到退税率的适用。换句话说,过了2017年8月31日,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才全部适用11%。
3、如何界定出口日期,是以报关日期、出口日期还是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呢?
通知规定:“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务必明确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在2017年8月31日前还是之后。
下面,我们来看看不同情形下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如何计算税额。
【例1】外贸企业A出口了一批清单所列的货物,报关的FOB价格为10万美元,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该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为60万人民币,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A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的退税额=60×13%=7.8万人民币。
【例2】外贸企业B出口了一批清单所列的货物,报关的FOB价格为10万美元,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7年9月2日,该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为60万人民币,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B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1%,申报的退税额=60×11%=6.6万人民币。
【例3】外贸企业C,出口了一批清单所列的货物,报关的FOB价格为10万美元,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该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为60万人民币,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
C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1%,申报的退税额=60×11%=6.6万人民币。
更直观一点,我们将上述三个例子归纳成如下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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