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北京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意公司2017年8月份装修外购价值600万元的办公室,取得用于装修该办公室而购买材料、设备及配套设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00万元),设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1.80万元),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30万元,税款14.30万元)。问该发票注明的税款是否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二)实务分析
1、营改增前装修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在营改增前,房屋装修外购的材料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都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改增后装修费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如意公司2017年8月份装修价值600万元的办公室,取得用于装修该办公室而购买材料、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装修发生各项费用未超过办公室的原值的50%,其进项税额不必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租赁房屋的租金、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现行税法规定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情形,因此,不需要分期抵扣,应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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