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与建筑业相关的两种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
(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提示如下:
一、自产货物范围
营业税下关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自产货物范围,但11号公告列举了三类不属于混合销售的自产货物,即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销售和安装列举的这三类自产货物才不属于混合销售呢?有人认为11号公告是"全列举",仅此三类适用此项特殊规定;有人认为是"部分列举",因为在列举此三类之后还有一个"等"字.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只要是销售和安装自产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范围.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二、电梯安装服务计税方法
11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与一般纳税人专门提供电梯安装服务一样,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会计核算要求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件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建筑业其他销售行为判定
目前,税收政策仅明确了上述两项特定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建筑业其他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呢?华政小编认为,大家应首先关注各省市是否有对混合销售出台进一步的判定标准;对于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通常会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业务性质,从而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因此,大家如果无法自行判断"货物+建安"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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