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需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的提前和使用,相关的会计和所得税税务处理参考如下。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例如,某建筑企业甲公司从事房屋建筑工程,2012年房屋建筑工程造价2000万元,其中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公司工程金额600万元。除此之外,甲公司2012年发生符合规定的收益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价款15万元,按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计算当年设备折旧3万元。该建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甲公司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甲公司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专项储备 40
2.支付给分包单位相应比例部分
借:专项储备 12
贷:银行存款 12
3.使用专项储备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5
贷:银行存款 5
4.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 17.55
5.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5
贷:在建工程 15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5
贷:累计折旧 15
该建筑企业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余额8万元。会计上应确认2012年计入损益但只能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生产费用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2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所得税费用 5
二、所得税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例中甲公司为例,期末汇算清缴时,该建筑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17万元,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15万元,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2012年的折旧额3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减除税前扣除折旧后的12万元与当年预提但未实际使用的余额8万元,总计2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依据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使用安全生产费购建的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会计处理和所得税扣除上可以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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