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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政策梳理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23 19:43:07  

  摘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01、增值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财政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实务案例

  甲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分别在A省和B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200万元和2100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9.97万元)和44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9.96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湿租)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9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3万元)。该建筑公司在10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A省和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A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200-333)÷(1+9%)×2%=15.91(万元)

  2.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100-444)÷(1+9%)×2%=30.38(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甲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200+2100)÷(1+9%)×9%-29.97-39.96-9.99-143=49.56(万元)应补税额=49.56-15.91-30.38=3.27(万元)

  02、其他税种

  1、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2、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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