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企业有时会出于某种原因,对以前年度的账务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有时会发现漏记收入的现象。而收入又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存在关联。那么,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可否对前述事项重新进行核算?现根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会计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收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一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为基础。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费”是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这三项收入之和作为扣除限额基数;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是以当年利润总额为基数。
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从会计和税收角度衡量,实际上都属于查补年度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如果把查补收入合并到查补年度,重新计算收入总额,然后再重新计算“三费”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支出额,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那么,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真实、准确的,也能还原被查年度财务成果核算的真实性;倘若,查补收入不作为“三费”扣除限额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利润额不作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那么,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是真实、准确的,财务成果核算也是不真实性的。
在目前国家没有作出特殊规定不允许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作为“三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基数,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可以作为“三费”扣除限额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利润额可以作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另外,以查补收入计算扣除的“三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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