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方式并非是按企业主体统一申报,而是按照单个项目的性质去划分的,分为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取得进项发票不可抵扣增值税。一家房建企业同时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对于企业取得即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支出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从36号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实对于简易项目国家也是已经考虑了进项取得困难的问题,也给予了税率上的优惠,如果还能再抵扣进项税金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二、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用于简易项目也用于一般项目,那么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了36号文中说的购入情形以外财税[2017]90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把租入的情况也列入了可以抵扣的范围中。这样自18年以后对于企业购买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说完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看看企业购进即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出在增值税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能够按照简易项目和一般项目准确划分的,就比较简单了,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全额抵扣,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支出不能抵扣。在取得发票时就可以一般项目取得专票,简易项目只需要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如果企业发生业务时采购和发票没有按照项目去做划分,都是统一采购,发票一次开具的,或者企业所发生的一些公共管理支出,企业自己也分不清楚哪些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哪些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就要按照(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摊方式去计算分摊,计算出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系统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国税总局2016年出台了第18号公告对于分摊方式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案例:甲建筑公司2021年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为30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2000万元。2021年共取得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请问甲公司2021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2000+0)/(2000+3000)=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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