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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卖发票”,真是无本万利吗?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06 16:43:42  

当今国内某些大中型商场,除了卖商品外,还兼营“卖发票”,其中缘由何在?

因为有很大一部分人在商场买东西不要发票,商场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根据其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的需要,商场照样要将这部分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申报纳税,这就为商场“卖发票”提供了空间。而有这样一些企业,由于发放福利、私设小金库或请客送礼的需要,所花费的项目若在企业正常进行财务处理,将会承担高额的税收成本。这就产生了“买发票”的冲动。于是,就出现了商场一方在收取5%手续费的前提下,开具标有办公用品、计算机等项目的发票,提供给需要用发票冲账的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商场“卖发票”并不会多纳税,还有5%的手续费收入。“买发票”的企业仅用5%的代价就买到真实的发票来冲账,规避了高额的税负。双方皆大欢喜,交易形成。

但是,商场“卖发票”赚钱,真是无本万利吗?非也。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给企业埋下了税收隐患。若商场将此项销售发票所得列入企业正常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商场该如何解释此项收入真正的属性?若坦白交代,虽然已经缴纳了相关税款,但已经违反了税法。若商场将此项销售发票所得不列入企业正常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而是私下存入小金库,在账外循环,那就有可能面临高额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的处罚,后果很严重。

对这种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早已察觉。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09年企业税务自查的提纲》规定,要重点检查企业以假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行为。

以霹雳手段整治不合法发票市场虽然震慑作用很大,但笔者以为,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对上述行为,若税务机关采取“两头堵”的方法,即一方面要求商场提供所开具发票的详细清单及收款记录;另一方面则要求购买发票的企业方提供所购买商品的详细目录,相信“一网打尽”这种“卖发票”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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