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
首先,税收债权的申报。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其次,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第三,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及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第四: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三、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偿。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四、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管理人选择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包括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都属于共益债务,不需要申报,享受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的待遇。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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