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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处理需分清税种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11 10:38:13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等。由于商贸企业不直接从事生产环节,所以资产损失项目更多地集中在存货管理方面。而对于商贸企业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需区分税种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存货非正常损失主要涉及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就增值税而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处理重点在于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抵扣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可见,增值税和所得税在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上不尽相同,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存货损失在增值税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所得税处理中则为存货正常损失,企业可对该部分存货损失做所得税税前列支,金额以存货含税价格为准。

举例说明: 

某品牌服饰经销商(一般纳税人),从上游供应商购进一批春季服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值梅雨季节加上仓库干燥设备不完善,价值10万元(不含税)的服饰商品霉变无法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中,该部分商品损失确认为非正常损失,需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不得在销售环节抵扣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中,该部分商品损失确认为正常损失,应确认待处理财产损益11.7万元,根据损失的责任人确认费用归集科目。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等。由于商贸企业不直接从事生产环节,所以资产损失项目更多地集中在存货管理方面。而对于商贸企业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需区分税种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存货非正常损失主要涉及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就增值税而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处理重点在于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抵扣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可见,增值税和所得税在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上不尽相同,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存货损失在增值税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所得税处理中则为存货正常损失,企业可对该部分存货损失做所得税税前列支,金额以存货含税价格为准。

举例说明: 

某品牌服饰经销商(一般纳税人),从上游供应商购进一批春季服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值梅雨季节加上仓库干燥设备不完善,价值10万元(不含税)的服饰商品霉变无法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中,该部分商品损失确认为非正常损失,需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不得在销售环节抵扣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中,该部分商品损失确认为正常损失,应确认待处理财产损益11.7万元,根据损失的责任人确认费用归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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