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9年 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 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 局受理了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他们没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每一宗收入都按照法律规定开票,是其他人嫉妒他们公司的业绩,才编造谎言企图压垮他们公司。
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38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 请人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由于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案件评析
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在整个税务检查中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一定要调查清楚事实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可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要调查清楚事实,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浦华实业有限公司虽然有违 反规定开具发票的事实,但浦华区地方税务局仅凭一封群众举报,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就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理应撤消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资料。”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因为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国家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所作出的每一项具 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即为违法 行政或者不当行政,必须受到追究。这就是说,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必须先有证据,然后才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再收集证据 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以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本案中,浦华区地方税务局在浦华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复议申请后才收集证据,虽然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浦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可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罚款 决定,但因浦华区税务局所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因而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从而导致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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