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诉讼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务诉讼律师网 > 增值税案 > 发票虚开

某房地产公司“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14 09:11:43  

一、案情介绍

云南省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材料费用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劳务费用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 。该建筑装修公司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价款为800万元,为了节省税负,建筑装修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款800万元,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完工后,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装修公司200万元劳务款,建筑装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将材料供应商开具的800万元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装修公司开具的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开发成本。结果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税务部门不同意材料供应商开具房地产公司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销项税前扣除。

二、案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此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则装修公司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耗的建筑装修材料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结算价为1000万元,应该给房地产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800万元货款与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装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200万劳务款,开具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满足票款一致,但与合同不匹配。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即房地产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没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房地产公司是替建筑装修公司支付材料采购款的,材料是建筑装修公司采购的(建筑装修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800万元的采购合同),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理所当然应该由材料供应商开给建筑装修公司,建筑装修公司应该全额开票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所以房地产公司和建筑装修公司虽然票款一致,但不符合三流统一(房地产公司缺乏800万元的物流,建筑装修公司800万元的物流,缺乏800万元资金流和票流)。

三、分析结论

赖绍松税务律师指出: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务诉讼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