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宋某在经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期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服饰公司”虚开上海闲逸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价税合计2,951,145.5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28,798.91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税款。案发后,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补缴了全部税款,并在开庭前将20万元罚金主动交至法院帐户,最终奉贤法院考量了多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宋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判决。
三、律师分析
税务律师分析本案中,宋某让他人为己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已经达到了295万余元,偷逃国家税款合计42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依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宋某的犯罪行为已十分严重,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第二,在法院审理阶段补缴了所有偷逃税款;第三,主动将20万元罚金缴至法院帐户中;第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正是基于以上几点,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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