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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渎职违法犯罪的释义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5-14 15:24:21  

一、税务渎职犯罪的含义

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国家税款、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税务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来讲,渎职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贪财型、挪用型、亵渎职责 型、侵权型等公务活动的犯罪,从狭义上讲,仅指刑法分则中第9章所列渎职类犯罪,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是指狭义上的渎职犯罪。具体来讲,税务渎职犯罪主要包括现行刑法第404条、第405条所规定的(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这两种犯罪主体为税务人员(特殊主体)的犯罪,另外还包括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种“口袋”罪名,以及第402条行政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另外,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包括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 这些涉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管罪,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而不应以税务渎职 类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1.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税收征收第一线。按照目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局主要负责政策 的制定和组织管理,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处于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具体掌握着征管权力,直接面 对着把追求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的经营者,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放弃了自 身的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在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中,基层一线人员实施的案件占80%左右。

2.群体犯罪现象严重。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税务机关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权力制衡,在内部管理 进行了精细的分工,这就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不大可能仅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现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目的。所以,税务机构内部这种多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 约的职能设置,相当程度上避免了涉税案件的发生。然而,一旦发生涉税案件,往往出现多个环节或多个岗位都存在问题的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深圳市福田 区国税局部分干部渎职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6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抵扣等多环节,从职级上来看,有局长、分管副局长、科长和 一般干部。在河南省许昌市交通运输发票案件中,同样存在上述特点,涉案人员涉及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几十名干部。

3.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多发生在流转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领域,税务管理部门渎职犯罪也有上升的趋势。从所占税收 收入的比重来看,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左右,其中增值税(含海关代征部分)约50%左右,所以加强对流转税的征 收管理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自1994年新税制实行以来,税务部门在某些环节,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 他抵扣凭证进行偷税、骗税一直是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虽然在不同时期做案手法上有少许变化,但此类案件可谓屡禁不止,至今依然是税务部门预防和打击的重点。与此相对应,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也主要发生在这些领域。另外,随着税收管理地位的加强,手段和内容的变化,这一领域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逐步增多。

4.损失巨大,后果严重。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违法行为不会给国家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但违法企业为了制造一种经营活动“稳定性”的假象,会不断运用非法手段偷税、骗税,且税务部门很难在短期内发现,这就造成了涉税渎职案件 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比如,发生在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某一环节管理失控的广东潮汕地区的骗税案件(“8·07”案),涉案税额达40多亿元;前文所述深圳市福 田区国税局部分人员渎职案涉税金额为4亿多元;江苏省“铁本税案”,由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偷税3亿多元;2001年发生的山东省济南市国税局 进出口分局局长宋新生徇私舞弊出口退税、滥用职权一案,给国家造成2986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这类案件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政府的 形象。  5.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普遍加大了对税务人员渎职违纪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使一大批隐藏较深的涉 税案件得以查处,在客观上呈现出渎职案件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共有439名税务人员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 查处。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税务人员渎职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依法、科学办案,就必须结合主观和客观方面因素,对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各作案环节、作案人在整个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认真分析,发现税务渎职案件的发案规律,从而增强查办案件的科学性、准确性。从税 务部门这几年发生的渎职案件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管制度不健全,部门间职责不清,制约不力。1994年新税制的实行,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 题,那就是如何围绕新的税法——实体法,保证实体法所确定目标的实现,制定、完善适应其需要的征管规程——程序法。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机构、职能的 调整,而且还需要对职能进行科学地整合,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各职能环节和谐有序进行。要完成这一命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长 时间的探索、总结。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例,在2002年以前,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时,以企业的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而对企业开具发票金额、销售金额不够 重视,部门间职能脱节,信息共享程度偏低,造成企业实际缴纳数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状况。

2.有章不循,管理混乱。对现有制度不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是产生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现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须到企业实地检查,查验企业的设备、资金,特别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等情况。但在发生的案件中,一些税务人员敷衍塞 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一程序,造成企业骗购发票虚开。同时,领导也缺乏责任心,对此熟视无睹,不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养痈遗患。

3.人情观念至上,法纪观念淡薄。一些税务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在人情和利益面前,放弃原则,践踏法律,或心存侥幸,将税收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渎职案件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4.外力的干预。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发展当地经济心情迫切,采取各种措施招商引资,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干预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一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企业入驻后,在事发前,由于有当地政府的干预,税务部门不能进行正常有效监 控,导致偷骗税的发生。如江西省某县委领导亲自找县国税局领导,阻止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干预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造成企业骗税几百万元。又如广西区某市、湖北省某市政府领导,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干预税务部门执法,导致不法企业在政府这个“保护伞”的保护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广西 某县政府还从县财政拨款,替不法企业预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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