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文件要求,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五类服务费为自查重点
服务费对应的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关联交易类型中的提供劳务交易,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根据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的规定,在针对服务费的自查中,以下服务费将是重点排查的对象:
(一)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二)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三)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四)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五)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服务费转让定价可选择的三种方法
关联劳务交易中的服务费与有形资产购销、融通资金及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费用存在很大不同,通常可采用下列三种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应参考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是指在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相同或者类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受限于公开数据来源中能够获得的外部财务数据有限,使用该方法的难度在于寻找与关联劳务交易十分类似的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数据,导致合理性论证难度很大。
2、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应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采用成本加成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控制方,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以便于更好地得到相关行业的平均成本和可能得到的平均利润,三是劳务成本界定清晰。由于成本加成法要求对受测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功能差异做出适当的调整,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调整数据,因此,该方法使用的难度在于论证关联劳务成本的定价合理性。
3、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应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该方法以净利润为依据,而净利润与价格相比,净利润受到交易差异的的影响较小;与毛利率相比,不易受到功能差异上的影响,因此更具客观性。企业需要找到可比性净利润率,同时论证关联劳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三、服务费反避税自查的应对
关联劳务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的重点,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列为本轮全国性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核心。因此,税务律师建议,企业应当积极地推进关联劳务交易反避税自查工作,在新一轮反避税调查应对中避免被动。
(一)及时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同期资料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具有关联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发生关联交易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次年的6月31日起保存十年;在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二十天内提交被调查年度的同期资料。
1、企业对于发生关联交易的年度尤其是发生关联劳务交易的年度尚未依照税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应当及时补充准备相应年度的同期资料,避免承担同期资料提交不能的法律责任。
2、企业应当比照现行税法关于同期资料的要求对2004年度至2007年度的关联业务准备和补充相关资料。由于本轮反避税调查涵盖的期限为2004年至2013年,而我国的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始于2008年,2008年之前相关企业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已失效)的有关规定准备并保存相关材料。因此,企业应当仔细比对两个阶段税法对于关联业务资料准备要求的差异,比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补充2008年之前年度的相应资料,充分论证以往年度关联劳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3、企业在准备被调查年度的同期资料过程中,应当针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的关联劳务交易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根据企业集团的具体情况准确选择可比企业
境内被调查企业应当全面分析企业集团的商业运营、业务模式及行业发展,准确识别被调查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基于此,可以借助BVD数据库选择在关联劳务交易方面有重大可比性的企业,为关联劳务交易的定价合理性提供支撑。
(2)合理选择具有支持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并进行充分论证
企业应当在税法允许的定价方法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定价方法,在定价论证环节进一步筛选可比企业及其财务数据,增强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达到证明自身关联劳务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目的。
(二)及时准备并按照税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除了要准备、提交相应年度的同期资料,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税务律师认为,在此轮反避税调查的自查环节,企业针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的关联劳务交易行为应当特别注意准备以下材料:
1、及时准备并适时提交证明关联方经济实质的材料
企业应当审查境外关联方的经济实质,准确把握提供劳务的境外关联方在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和功能定位,并补充准备相应证明材料,确保境外关联方具有经济实质。
2、及时准备并适时提交证明关联劳务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材料
企业应当准确选择合理的测试方法对关联劳务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进行测试,充分论证关联劳务交易的商业价值,避免一些关联劳务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重复交易或者没有商业价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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