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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处理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wutong  发布时间:2021-05-20 09:53:08  

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

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小编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1)案情介绍

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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