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根据确认
1.事实根据之一:个别证据提供的信息假象——实现投资收益2700万元
(1)审核。申报审核中发现该企业在2008年度确认了一笔投资收益2700万元,对方科目是“其他应付款——C公司”,摘要只笼统的注明,是2003年投资清算往来款。
当申报审核人员询问会计人员时,得到的回答是我们都是2007年以后新到公司的,老会计已经不在了,情况不清楚。项目组研究后,认为问题较严重,向总审作书面重大问题请示。
(2)疑点:总审分析认为,该项往来款究竟是经营收入还是非经营收入?往来款转收入,从所得税角度是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对计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从流转税角度考虑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经营收入应纳流转税。
(3)复审意见:进一步取证,延伸到2003年往来款的确认证据。
2.事实根据之二:补证后申报审核结论——发生投资损失3500万元而不是投资收益
(1)初始投资
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和马来西亚B公司分别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
(2)投资收回
2002年8月23日终止公司经营,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
(3)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
A公司于2004年5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股权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收回投资6000万元,确认投资损失3500万元。
(4)“其他应付款——C公司”确认情况
2004年1-5月,由“C公司”转入A公司银行存款4300万元,经核减与“C公司”往来款后,A公司在确认支付清算费用1600万元,将余款2700万元在“其他应付款-C公司”中挂账处理。该款项实质为A公司代“C公司”管理的资产,其中包括“C公司”应付给马来西亚B公司的清算款项2700万元。
3.事实根据之三: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经查实A公司2004年度-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等相关资料,“C公司”股权投资损失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事实根据之四: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确认
上述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投资损失应在2008年确认。资产损失不是在发生的起点年度确认,而应在发生的截止年度确认。资产损失从发生到截止,有的在一个年度里完成,但多数是跨年度完成。现行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在发生年度扣除,不得提前或错后。怎样确认发生年度,是征纳双方经常存在争议的难点。按终点年度或截止年度确认发生年度,是因为只有在资产损失的终点,有关证据才能收集齐全,才有可能评价证据的确定性和充分性。经过证据取得(取证)、证据评价(评证)、证明事实(用证)等三个环节,证明了北京A公司的投资过程和投资损失的确认情况,结论是唯一的——投资损失确认金额800万元。
本案的投资过程。初始投资: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持有投资:1995年3月至2002年8月;投资收回: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资产损失确认: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企业清算工作至2008年才与外方协商确认执行清算协议的约定,历经七年。
二、法律依据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投资损失鉴证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应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二是应履行报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三、税收权利义务确认
如果按照个别证据提供的假象,形成投资收益2700万元,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纳税额675万元。
如果按照鉴证结论全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形成投资损失确认金额800万元,纳税人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抵扣的权利,减少纳税额200万元。
四、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
本案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结果是损失还是收益,不存在自由裁量问题,应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确认。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应根据有关文件确认,同样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投资损失鉴证案来看,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确认及应履行的审批行为,均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因此投资损失鉴证案的风险点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合理性问题。
五、实体法事项、程序法事项的判断
投资损失鉴证案交易事实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情况的确认,都属于实体法事项;投资损失鉴证案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资产损失报批都属于程序法事项。
六、风险点判断
投资损失鉴证案的风险点有三个,经营收入还是投资收益的判断风险,纳税义务和损失扣除权利的实体法风险,专项审批制度的程序法风险。
七、风险级别判断
根据判断标准,本案属于高级别风险事项,一是合法性风险,征纳双方没有自由裁量或职业判断的空间;二是程序法风险,损失发生时间应确认在哪一年。
八、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措施到位且有效,一是排除了合法性的争议,不是收益而是损失;二是排除了程序法的争议,损失发生在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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