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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

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涉案公司之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多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缓刑案

辩护人律师认为,计算骗取税款的数额不能简单以抵扣的数额认定,骗取的数额应以受票人已抵扣的税款减去虚开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差额既是骗取的国家税款的数额。...

不作为是否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姜对周某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主观上的认识,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之故意。所以,姜某对该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数额较大获缓刑

被告人A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寺用发票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轻辩护案例

量刑情节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妥善运用诸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从犯、未遂形态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积极争取缓刑的刑罚方式,也能够获得良好的案件审判结果...

吴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辩护案例

被告吴某显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吴某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吴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在退赔完国家税务抵扣款和缴纳全部罚金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吴XX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人的刑事处罚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本案唐某某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又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此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唐某某不是累犯,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意见。本案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即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唐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也与一般的累犯不同。...

钱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万元最终判处缓刑

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票面记载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是否属于虚开行为;开票方通过钱某某的介绍行为将票据开给受票方。如果受票单位并不是通过钱某某本人或者钱某某所联系的其他介绍人的介绍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钱某某的介绍行为就毫无意义可言,即并无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牵连行为追究虚开发票罪不以构成逃税罪为前提

为逃税联系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因免于行政处罚不追究逃税罪后,并不免除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虚开发票罪并不构成逃税罪为前提条件。...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触犯刑事法律之辩护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要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其没有任何恶意应属“善意取得”发票方,况且也没有实际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的损失;其行为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条件,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更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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